设为首页  繁 体  English  rss
新闻 | 评论 | 文化与交流 | 经贸 | 大陆旅游 | 台湾旅游 | 台商服务中心 | 机构与人物 | 法律法规 | 文献 | 台岛资讯 | 娱乐 | 时尚 | 体育 | 图片 | 图书 | 专题
北京 晴转阴 24 ~ 12 ℃ 微风/台北 晴转多云 25 ~ 19 ℃ 微风
法律法规

我国首部《护士条例》正式实施 患者隐私受保护

时间:2008-05-13 16:41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5月13日消息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是国际护士节,我国首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护士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如何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护士一旦私泄患者隐私,将面临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处罚。

  

  《护士条例》特别规定,护士要注意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如泄露患者隐私,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此外,如果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规定提出或者报告;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也将受到处罚。

  全国共有护士154.3万

  昨天,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表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护士共154.3万名,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4%。护士总数比2006年增加了12万,是我国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一年。

  自2005年以来,护士总数增加了24万,是历史上增长最快的阶段。根据2007年卫生部对全国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调查,护士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比例为57.5%。

编辑:杨永青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