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方面有关实现两岸“三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政策的感召下,在两岸民众和业者的努力推动下,20多年来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等各项交流取得了较大发展,并实现了两岸间接通邮、通商、通航。随着两岸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实现两岸直接“三通”。今年以来,两岸形势朝着有利于“三通”的方向发展,由于台湾当局的阻挠,两岸“三通”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台当局继续以种种借口拖延两岸直接“三通”,岛内民众对此不满情绪增高,工商界及在野“立委”人士力促两岸直航。我们坚信在两岸人民特别是台湾民众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推动下,两岸直接“三通”必将实现。
(一)两岸“三通”的基本概况
20多年,两岸人员交往和经贸交流数量已具相当规模。截止到2002年11月底,台湾同胞来大陆已有2700多万人次,大陆人员到台湾有60多万人次。两岸贸易总额累积达2500多亿美元,其中大陆出口到台湾400多亿美元,台湾对大陆输出2100多亿美元,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支撑着台湾整个外贸顺差。祖国大陆批准台资企业55000多家,合同台资近600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300多亿美元。大陆批准设立2家台资银行,并批准4家台湾银行在大陆设代表处,5家台湾保险公司、14家台资证券公司设代表处;批准36家海运公司办事处、2家独资公司和4家合资公司;批准4家航空公司代表处。但是,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的海运公司、航空公司、金融机构在台设立办事处。
1、两岸通邮方面:为打破两岸30年来的隔绝状态,沟通两岸同胞音讯,1979年,祖国大陆率先经香港或外国接转两岸电话和交换信件;1989年两岸相互直接封发邮件总包,经香港、澳门转运;1993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两岸挂号函件业务签署协议,即开办此项业务。1996年两岸电信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共识,逐步建立了直达海底光缆和卫星通信,开办了各项电信业务。
2、两岸通商方面: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00年12月,外经贸部公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这些都为台商来祖国大陆投资和经贸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解决台资企业在大陆融资问题,祖国大陆做了许多实际工作。
3、两岸通航方面:为推动两岸直航,1979年祖国大陆各开放港口开始接待台湾的商船,并采取多种措施,为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口靠泊作业提供方便,保障航行安全。1995年和1996年,先后实现澳门和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经港澳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1997年,由两岸民间航运组织通过协商,启动了福州、厦门与台湾高雄港的试点直航。实现了两岸货运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的间接运输。2001年实现了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间的海上客货直航。2002年实现福建泉州与台湾澎湖间客运直航。
(二)两岸“三通”的原则及主张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在提出祖国“和平统一”政治主张的同时,还提出“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探亲访友,旅游参观,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我们相互之间完全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在向新华社发表谈话中,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祖国和平统一与两岸往来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主张,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这是大陆第一次明确“三通”的概念与内容。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提出了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八项主张,再次阐明实现两岸直接“三通”的迫切性及其对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江泽民主席指出,“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通’,不仅是广大台胞。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也是两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两岸直接通邮、通航和通商,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所在,完全应该采取实际步骤积极推进,开创两岸经济合作的新局面。
近年来,为推动两岸早日实现直接全面“三通”,祖国大陆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主张。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纪念江泽民主席《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面继续奋斗》重要讲话发表六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已经为实现两岸‘三通’,努力了二十多年。如今,尽快实现两岸全面的直接‘三通’,已成为两岸同胞交往不断扩大的客观需求,成为台湾同胞普遍的迫切愿望。我们已经做好了各方面的必要准备。合则两利,通则双赢,早通比晚通好。在实现两岸‘三通’的过程中,一切符合‘一个中国、直接双向、互惠互利’的主张,我们都赞成。当前,只要把两岸‘三通’看作为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即可以用民间对民间、行业对行业、公司对公司协商的办法,尽快地通起来。”台湾各界对此反响热烈,台湾一些航运团体和工商界知名人士纷纷表示愿意接受委托与大陆方面商谈两岸“三通”问题。2002年7月5日,钱其琛副总理在北京会见台湾“三通”参访团时表示:“两岸间直接通航、通邮、通商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流交往的客观需要,与两岸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来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应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只要把两岸‘三通’看作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尽早可以实施,可以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可以说,两岸‘三通’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们多年来为两岸‘三通’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可以说是万事皆备,只欠东风。只要台湾有关民间行业组织得到委托,两岸‘三通’协商就可以进行。”
2002年6月25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陈云林发表讲话指出,欢迎台湾工商界具有影响力的人士,尽快获得委托,到大陆就两岸“三通”进行协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李炳才与台湾“三通”参访团座谈时指出,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后,实现两岸“三通”已成为台湾民众及工商界人士更为普遍、更为强烈、更为迫切的要求。在推动“三通”上,用民间对民间、行业对行业、公司对公司协商的办法是务实的,也是被事实证明是可行的。在具体做法上可由双方民间行业组织,就“三通”业务技术性问题进行协商,签署“共识”、“纪要”、“安排”等文件,各自解决共识的确认和实施问题。
由此可见,大陆在推动两岸全面直接“三通”上,表现了极大的诚意与灵活性,始终不渝地积极推动两岸全面直接“三通”。
1、两岸“三通”的基本原则。“三通”是两岸间的事,“三通”是经济问题,不应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三通”技术性、业务性商谈中可以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三通”谈判不是政治谈判,绝不能把两岸“三通”说成是“国与国”之间的“三通”。
只要做到这一点,双方就可以通过民间协商,使用两岸注册的船舶和飞机,进港时挂公司旗或标志旗,就可以尽快通起来。
2、两岸“三通”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大陆主张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即两岸之间双向的直接通邮、通商与通航,而不是局部或间接“三通”。两岸直接通邮是指两岸相互直接封发邮件总包,直接开办各项邮政业务,建立两岸直达通信电路,开展各项电信业务;两岸直航是指两岸的飞机、船舶可以由双方机场或港口,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不经由第三地而直接航行至对岸,为两岸人员往来、经济合作和各项交流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两岸直接通商包括两岸进行双向直接贸易、直接投资和通汇。因此,两岸直接“三通”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是属经济范畴的事务。
3、两岸“三通”的协商。两岸有关“三通”议题的协商曾经有过多种方式协商,如1993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两岸开办挂号函件业务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1996年中国电信与台湾中华电信公司协商,解决两岸直接通电问题;1997年两岸民间航运团体通过协商,实现了福州、厦门至台湾高雄港的两岸试点直航。为尽早实现两岸民众盼望已久的直接“三通”,大陆方面主张,当前可由两岸有关民间行业组织就两岸直接“三通”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便可实施。
4、两岸航线定位与经营权。两岸航线应由两岸资本在两岸注册的航空和海运公司,使用在两岸注册的船舶和飞机经营两岸间的客、货运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领空和沿海航行权益,非经许可,外国的航运公司不得经营国内航线。因此,两岸之间的人员和货物非经批准不允许外国航空和船公司经营,这不仅维护了国家的主权,而且保护了两岸的航运利益。
5、两岸直航的旗证问题。目前,国际上没有规定在飞机上用国旗作为国籍标志,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中国的国籍标志为“B”,现在两岸的飞机均以此编号,直航两岸的飞机只需涂有航空公司的标志。1997年香港与台湾的民间航运组织通过协商,解决了港台航线双方船舶挂旗问题,即双方船舶在进入对方水域只挂船公司旗;目前福建沿海与台湾金门、马祖地区直航船舶也是采取这种办法,今后两岸全面直航可照此办理。海峡两岸实现直航,会涉及到两岸各自有关证件的使用问题。我们认为,只要双方持有推动直航的诚意和积极态度,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找到解决办法。
(三)大陆推动两岸“三通”所做的努力
自1979年以来,祖国大陆各地方、各部门为两岸直接“三通”做了准备工作,各地方加强港口和机场建设,相关部门制订了规划方案和管理办法。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促进两岸“三通”做了许多实际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两岸“三通”不断向前发展。在两岸民众和工商界的共同努力推动下,两岸有关行业人士进行多次磋商,并就相关的业务、技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许多方面达成共识和找到双方都便于实施的做法,共同推动两岸“三通”向前发展。
1、在两岸通邮方面。为推动两岸通邮,1979年5月,祖国大陆邮电部门全面恢复经第三地转发收寄邮往台湾的各类平常信件,6月开始收寄邮往台湾的挂号函件。台湾也于1988年始开始开通两岸的间接通邮,自1988年3月19日收发大陆寄台函件,1988年4月8日起收寄发往大陆的函件。1991年起,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四个邮局向台湾基隆邮局直封了水陆路函件总包。1993年6月起两岸开始互办挂号函件。目前两岸互办的邮政业务有平信、挂号信、明信片、印刷品、邮简、盲人读物等。
1979年2月,邮电部门率先开办经第三地的对台湾的电报业务;3月开放了对台湾的长途电话业务。1989年6月,台湾当局正式开放两岸之间的间接通话业务,主要是通过国际海缆或国际卫星经美国、日本等国际线路转接,每年两岸需额外支付转接费数千万美元,给两岸民众增加不必要的负担。1995年起,两岸之间开办电子信箱业务。1996年起两岸实现卫星直接通讯和国际海底光缆直接连接,通话质量大为改善,运营成本有所降低。目前,两岸相继开办了电话、电报、数据通信、电子信箱、分组数据交换、异地电话卡和数字移动电话漫游等项电信业务。台湾到大陆的通话量已占其境外业务量的第一位,大陆到台湾的电信业务量已占其境外业务量的第二位,仅次于香港。
2、在两岸通航方面。为推动两岸海上直航,1979年8月,交通部负责人发表谈话,明确表示愿就迅速恢复和发展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海上客货运输问题同台湾航运界进行协商,并宣布祖国大陆各对外开放港口对台开放。从那时起,台湾的船舶到大陆港口靠泊作业,对来大陆港口作业的台湾商船实行优先靠泊作业。当地港务部门给予了大力合作。为保证台湾海峡的航行安全,大陆方面拆除台湾海峡大陆一侧的灯桩对台湾方面的遮蔽,还陆续新建了一批灯桩。大陆海岸电台对台湾船舶全面开放。大陆海事卫星地面站为台湾船舶提供通信导航服务。大陆海上搜救中心全方位开放对台湾遇难船舶的救助工作,两岸开通了海上搜救热线,共同维护台湾海峡航行安全。1996年8月,交通部与外经贸部先后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1997年4月,启动了福州、厦门与台湾高雄港的试点直航,中转大陆的外贸货物,但两岸间的贸易货物仍需经第三地转运。为推动两岸局部“三通”,自2001年1月福建沿海先后与金门、马祖、澎湖实现了海上直接通航,截止到2002年10月,两岸船舶共运营了605个航次,共运送旅客71304人次。
在大陆方面的推动下,1995年8月开始,双方航空公司对往返两岸的旅客行李直挂、一票到底的业务。1995年和1996年,先后实现澳门和港龙航空公司的飞机经港澳机场换航班号、一机到底,飞行两岸。两岸民航业开展空管协调、联程运输、机务维修、航空教学、航空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从2001年11月1日起,台湾飞东南亚航班的5家航空公司经海南岛空管部门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空中交通服务。
3、在两岸通商方面。为扩大两岸经贸交流,大陆方面首先单方面向台湾产品开放市场,1980年主动派出大型采购团赴香港采购台湾产品;其后,我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给予进口的台湾产品以免税、减税以及按优惠税率征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通过举办各类海峡两岸商品交易会,鼓励两岸贸易的发展。大陆对台湾商品开放进口并为台湾提供所需的物资、商品,如大陆向台湾地区供应煤炭年供应量为1600万吨,约占台湾需求量的三分之一。大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的法制环境不断得到完善,良好的服务理念营造便利的投资环境。大陆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为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先后批准在大陆设立4个“台商投资区”、6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4个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为方便台商往来大陆,给台商办理一至五年多次入出境有效证件。在大陆依法成立60多家台资企业协会,加强协会成员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各地台办设立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或台商投诉协调处,建立“台商接待日”等沟通机制。以上措施积极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大陆推动两岸直接“三通”表现了极大的诚意和善意,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而台湾当局在两岸“三通”上推三阻四,千方百计拖延,台湾民众对当局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开放两岸直接“三通”现已成为台湾的主流民意,这是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
(四)两岸“三通”的障碍
台湾当局认为,两岸实现直接“三通”将威胁台湾的安全,直接冲击台湾的社会、经济等各个层面,为防止大陆“以通促统”、“以商围政”,在两岸“三通”上开出前提条件,即要求大陆承诺“对台放弃使用武力”、“两岸为对等的政治实体”、“允许台湾拓展国际活动空间”,以“安全、尊严、对等”为借口,千方百计阻止和拖延两岸“三通”。台湾当局以“戒急用忍”政策,限制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以政治分歧干扰两岸“三通”,坚持“政府对政府”方式商谈解决两岸“三通”问题;以“特殊的国际航线”,将两岸“三通”国际化。
1、国民党执政时期台湾当局的“三通”政策
1979年,大陆方面提出两岸“三通”主张后,台湾方面却持消极的反对态度,提出对大陆“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三不政策”。但随着两岸人员往来的增加,以及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台湾当局不得不在“三通”问题上适度调整。
1988年5月,台湾当局提出大陆政策的三个基本原则:(1)确保“国家安全”。(2)区分官方与民间,官方维持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民间则渐次开放。(3)单向间接原则。这一政策成为日后应对两岸“三通”问题的基本政策与策略。
1991年2月,台湾当局在制定的《国家统一纲领》中,将“开放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列入中程阶段。1992年7月台湾“陆委会”公布的“两岸直航问题与展望说明书”,1994年,台湾“陆委会”再次抛出“两岸直航说贴”,编造出两岸直航会引起连锁效应,两岸直航将会对台湾产生负面影响:一是经济依存度增加;二是走私偷渡将更为容易;三是松懈台湾地区民众的心防;四是影响国际及华侨社会对两岸关系的认知。这一说帖揭示了台湾当局不愿直接“三通”的基本考虑,并以此误导台湾民众。1992年7月,台湾当局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两岸海上、空中通航问题有严格限制,对违反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3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新台币罚金。
台湾经济部门于1995年提出了“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在高雄港设置了“境外航运中心”,允许两岸在外国注册并挂方便旗的船舶(即权宜轮)运输大陆的外贸货物经高雄港的“境外航运中心”转运,但不允许运输两岸间的贸易货物在台通关入境。两岸间的贸易货物运输,仍须绕经日本石垣岛或香港第三地,每年给双方造成十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台湾当局只允许两岸方便旗的船舶运输,在本地注册的船舶不能经营,严重损害了双方的航运利益。
2、陈水扁当局对两岸“三通”政策的演变
陈水扁在竞选时承诺,推动两岸“三通”,先由台湾飞机单飞,利益共享。并推动“权宜轮”先行。2000年初,陈水扁上台后表示,年内将“三通”作为工作目标。但是却又以种种方式拖延,说的多做的少,有些方面只有规划却没有行动。
2001年1月,台湾当局推动所谓的“小三通”。表面上,有意让“小三通”成为未来进入“大三通”的中转站或试验点,实际上是把现已存在的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之间的海上人员往来和小额贸易“除罪化”,缓解岛内对两岸直接“三通”的压力,拖延两岸全面直接“三通”。
2001年8月间,由台湾产、官、学100名代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达成有关两岸“三通”方面的共识,但两岸直航共识至今未能落实。2001年1月,台湾当局正式以“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在两岸通商即两岸贸易、台商对大陆投资、两岸通汇等方面有所放宽,但在要求台商来大陆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审核。2001年底,两岸加入世贸组织后,台湾当局扩大对大陆部分商品进口,约占对外开放进口项目的75%,但对大陆农产品进口限制项目增加。台湾当局对大陆这种不公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世贸组织的规则。
在台湾工商业特别是航商的强大压力下,2002年5月9日,陈水扁在金门发表讲话,公开对外表示“两岸‘三通’是必走之路”,次日又表示,“在台湾不能被矮化、地方化、边缘化的原则下,两岸‘三通’不必一定要由政府出面,政府可以主导。参与、介入,但不必站在第一线,透过委任授权民间团体进谈判,也是可以考虑的方式之一。”2002年7月5日,钱其琛副总理发表有关两岸“三通”可由民间行业组织商谈,商谈时可不涉及一个中国含义的讲话。台湾各界出现了热烈的反应。7月7日,陈水扁却说,如果要把一切都视作“一个中国的内部事务”,这就是预设前提,是不可以的。两岸“三通”不是万灵丹。8月3日,陈水扁发表“一边一国”论后,台“总统府秘书长”陈师孟表示,扁“政府”的两岸“三通”政策不会改变。我方的战术是“只谈三通,不谈一中”。
针对国民党“立委”章孝严等人推动台商包机直航回台湾过春节,12月4日,台湾当局表示,只允许台湾航空公司包机并在港澳机场降落,不能直航。台湾“立法院”原订于11月29日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台“陆委会主委”蔡英文又以该条例送“立法院”处理程序未完备为借口拖延修法日程。台当局坚持由“政府”主导商谈两岸“三通”,民间团体则扮演从旁协助的角色。由此可见,台湾当局不合时宜、违背民意的政策是两岸“三通”上的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