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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岛资讯

“监察院会议”

时间:2006-01-12 13:27   来源:


  “监察院会议”由 “院长”、 “副院长”及“监察委员”组成。“院长”为会议主席。“监察院会议”的职责主要有:对“总统”任命“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的同意权;对“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该院各种委员会委员行使推选权;对本院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草案行使审议决定权;对逮捕、拘留“监察委员”行使许可权;对“监察院”发布的“法令”行使议定权。

  “监察院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院长”认为必要或有“监委”10人以上建议,可开临时会议。每年12月份会议为年度总监讨会。“监察院会议”须有全体“监察委员”五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始得开会;及出席“监察委员”过半的同意,始能决议。 

(来源:中国网)

                            编辑: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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