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7月18日电(记者程正军)记者近日从重庆市财政局获悉,为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公费对象”(即孤老人、孤残儿童、痴呆傻及精神病人)、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重庆市级福利事业单位“公费对象”和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财政供养标准,每月分别提高100元和110元,执行时间从4月 1日开始算起。
根据《重庆市关于提高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公费对象”和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财政供养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孤老的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420元;孤残儿童的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增至480元;痴呆傻、精神病人的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增至450元;重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则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60元,使其达到主城区城市低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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